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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知識點《稅法二》:開發(fā)區(qū)內建造會所(07.1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17 15:03:12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法二》考試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微學習筆記

  企業(yè)在開發(fā)區(qū)內建造的會所、物業(yè)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理:

  1、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yè)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1)公共配套設施如果已經完工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據實扣除

 ?。?)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設施費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2、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yè)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yè)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fā)產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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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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