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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知識點:計稅銷售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2/28 10:40:02 字體:

每一個成功者都有一個開始,勇于開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2017年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你是否提早開始復習了呢?目前為預習階段,學員可根據(jù)網(wǎng)校制定的預習計劃表來安排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wǎng)校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科目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煤炭資源稅計稅銷售額

(1)原煤計稅銷售額

銷售額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折算率

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chǎn)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3)計稅銷售額的扣減

原煤及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chǎn)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jù)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扣減的憑據(jù)包括有關發(fā)票或者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jù)。

(4)視同銷售行為:

①開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

——按銷售洗選煤納稅;

②開采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

——按視同銷售原煤納稅;

③開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

——按視同銷售洗選煤納稅。

(5)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同類價——其他納稅人同類價——組價

(6)幾種特殊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①納稅人與其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

②納稅人將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包括煤矸石)進行混合后銷售的,可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jù)=當期混合原煤銷售額-當期用于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shù)量×單價

③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在確認計稅依據(jù)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計算公式同原煤)。

納稅人扣減當期外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或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相關鏈接: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五章知識點匯總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zhuǎn)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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