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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學習筆記:車輛購置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13 09:02:31 字體:

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學習筆記:車輛購置稅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拉開序幕!正保會計網校很多考友已經開始著手預學習了,一些學習積極的考友會把自己每天的學習筆記貼在網校注稅論壇版塊,以便每天監(jiān)督自己學習,同時也可以與廣大志同道合的朋友們一起討論,共同進步。以下是學員“Ailichen77”分享的注冊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科目的學習筆記:

車輛購置稅  

  一、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行為。具體來講,這種應稅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自用行為。包括購買使用國產應稅車輛和購買自用進口應稅車輛。

 ?。ǘ┻M口自用行為。指直接進口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三)受贈使用行為。

 ?。ㄋ模┳援a自用行為。

 ?。ㄎ澹┇@獎自用行為。

 ?。┢渌杂眯袨椤H缗馁u、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

  重點關注是自用。

  二、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稅率:10%。

  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

  1.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 底盤(車架)發(fā)生更換,其計稅依據(jù)按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新車 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2.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計稅依據(jù)的確定方式為:計稅依據(jù)=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100%其中,規(guī)定使用年限按10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計稅依據(jù)為零,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未滿一年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jù)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3.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jù)為已核定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4.進口舊車、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提供的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

  退稅:

 ?。ㄒ唬┕矙C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憑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fā)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辦理退稅手續(xù)。

 ?。ǘ┮蛸|量等原因發(fā)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的退貨證明、退車發(fā)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辦理退稅手續(xù)。

  車輛購置稅納稅地點: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車輛登記注冊地是指車輛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戶地。概括地講:車輛購置稅的納稅地點為應稅車輛登記注冊地(即上牌照落戶地)或居住地。

  車輛購置稅納稅期限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在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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