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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會《經濟法》易錯題解析: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四十一)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又又 2020/07/28 19:08:1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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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會《經濟法》易錯題解析: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四十一)

【多選題】     

下列關于我國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續(xù)期的過渡性辦法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權利人在到期前1個月提出續(xù)期申請

B、辦理續(xù)期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C、此類住房發(fā)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xù)

D、此類住房發(fā)生交易時,涉及“土地使用期限”應填寫自登記之日起計算的新土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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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
【解析】

少數(shù)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以下過渡性辦法處理:(1)不需要提出續(xù)期申請;(2)不收取相關費用;(3)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xù)。此類住房發(fā)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xù),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因此選項A與選項D的說法錯誤。

【點評】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以及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為類型上應當定性為效力待定行為,其行為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對意思表示的追認與否。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題考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續(xù)期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權到期,無需提出續(xù)期申請,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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