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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會《稅法》第二章【答疑精華】:混合銷售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牧童 2020/07/16 17:13:19 字體:

報考了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的考生們,大家跟上注會學習進度了嗎?注冊會計師的備考有些難度,在備考中難免會出現疑問,很多考生怕麻煩、不好意思來網校的答疑版問問題,所以網校為大家整理了在所有考生問題中精選的【答疑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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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會《稅法》第二章【答疑精華】:混合銷售

以下是《稅法》第二章精華答疑內容

主題提問標題:【混合銷售】混合銷售

提問內容:

混合銷售,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向同一個人提供不同的服務嗎?或者有沒有簡單的理解記憶方法?

老師回復: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行為。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啤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yè)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yè)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應稅行為;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應稅行為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某酒店A向客戶提供住宿服務,每間房每天價格為300元,其中包含免費贈送的礦泉水兩瓶;另外客戶晚上消費了一盒標價為10元的方便面。

如酒店上述方便面明碼標價,入住酒店客人只是偶爾消費;而2瓶水,已與其他洗發(fā)液、沐浴露一樣,成為住宿服務的標配,價格均含在住宿費當中。那么,免費贈送的礦泉水與住宿為同一項經濟業(yè)務,而明碼標價的方便面為兼營業(yè)務。

另,如果酒店提供住宿同時提供免費早餐服務,因不符合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服務的條件,不屬營改增混合銷售,也非兼營(如果另行收費提供的餐飲服務則屬兼營),應是一項銷售行為,適用酒店住宿服務對應的稅率6%(與餐飲稅率實質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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