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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違反合同一方的損失問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8/12 14:30:0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關(guān)于賠償損失中: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甲乙訂立一買賣合同,甲乙在訂立合同之前經(jīng)過綜合分析以后認為自己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100萬,在雙方訂立合同以后,乙違約了給甲造成了損失,那么甲可以請求的賠償?shù)膿p失不得超過100萬。

  此規(guī)則是最主要的限定賠償范圍的規(guī)則,適用此規(guī)則應注意以下幾點:

 ?。?)預見的主體必須是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不是非違約一方或債權(quán)人。

 ?。?)預見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確定為“訂立合同時”,而不是“違反合同時”。之所以確定為“訂立合同時”,是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產(chǎn)物,起著預先分配風險的功能,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了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相應地也就確定了合同風險由誰來承擔。

 ?。?)對適用可預見性的標準,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是“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這個“應當預見到”實際上采用的是客觀標準,也就是一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在該位置上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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