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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8/05 17:38:28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征收管理。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一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自行申報納稅

  2.代扣代繳納稅

  3.核定征收

  4.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的規(guī)定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

  【主要考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繳納方式: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

  一、自行申報納稅

 ?。ㄒ唬┳孕猩陥蠹{稅的納稅義務人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2.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其他。

 ?。ǘ┳孕猩陥蠹{稅的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內容:

 ?。?)構成12萬元的所得:11個稅目

 ?。?)不包含在12萬元中的所得:

  ①免稅所得;②暫免征稅所得;③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各項所得的年所得的計算方法。

  (三)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二、代扣代繳納稅

 ?。ㄒ唬┛劾U義務人和代扣代繳的范圍

  除“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之外的10個稅目。

 ?。ǘ┛劾U義務人的義務及應承擔的責任

  1.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2.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的應扣未扣的稅款,其應納稅款仍然由納稅人繳納,扣繳義務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的罰款。

 ?。ㄈ┐?、代收稅款手續(xù)費只能由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統(tǒng)一辦理退庫手續(xù),不得在征收稅款過程中坐支

 ?。ㄋ模┛劾U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三、核定征收

  關注律師事務所:不允許全行業(yè)核定征收。

  四、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的規(guī)定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一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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