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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契稅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7/28 14:28:31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契稅法。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八章的內(nèi)容。

  【內(nèi)容導航】:

  1.征稅對象

  2.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3.稅收優(yōu)惠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

  【主要考點】:契稅法

  (一)征稅對象

  契稅征稅對象具體包括以下五種具體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讓方不交土地增值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者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以出讓金為依據(jù)計算繳納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方應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nóng)村集體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符合條件的轉讓方需交土地增值稅)

  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以房產(chǎn)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按房產(chǎn)現(xiàn)值(折價款)繳納契稅;

  (2)以房產(chǎn)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房地產(chǎn)企業(yè)以自建商品房投資交土地增值稅);

  以自有房產(chǎn)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jīng)營的企業(yè),免納契稅。

 ?。?)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贈與(非公益性贈與需交土地增值稅)

  5.房屋交換(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chǎn)交換應交土地增值稅)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應繳納契稅。

  (2)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契稅。

 ?。ǘ┯嫸愐罁?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j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時,由房地產(chǎn)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jù)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依據(jù)的規(guī)定。

 ?、俨扇》制诟犊罘绞劫徺I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算征收契稅。

 ?、诔惺艿姆课莞綄僭O施權屬如果是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剡m用的稅率征收,如果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chǎn)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三)稅收優(yōu)惠

  重點關注以下幾項:

  1.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2.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chǎn)企業(yè)職工)承受注銷、破產(chǎn)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

  3.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八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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