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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稅法》知識點: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2/23 11:53:39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稅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稅法知識點

  知識點: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4.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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