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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稅法》知識點:委托加工業(yè)務應納消費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21 11:10:22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方便大家復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稅法》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知識點:委托加工業(yè)務應納消費稅處理的總結

受托方
委托方
已代收
(1)代收稅額=組價×消費稅稅率
(2)代收稅額=組價×稅率+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
收回后用于生產(chǎn)
應稅消費品
按照生產(chǎn)領用數(shù)量扣除已納稅款(符合可抵扣范圍的)
收回后用于銷售
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
不納稅
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
申報納稅并扣除已代收的消費稅
未代收
罰款(50%-3倍)
補稅
已出售
按售價補稅
未出售的
按組價補稅

 ?。?)受托方是個體經(jīng)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如果受托方?jīng)]有按規(guī)定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應補繳稅款,補稅的計稅依據(jù)為:

 ?、僖阎苯愉N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谏形翠N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yè)務的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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