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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1/12 09:34:44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以下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稅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知識點: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ㄒ唬┘{稅保證

  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的情形。

  2.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1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ǘ┘{稅抵押

  可以抵押的財產和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

  (三)納稅質押

  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相關鏈接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第十三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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