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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會經濟法重點關注知識點:買賣合同風險承擔與違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9/21 08:38:41 字體:

以下注會《經濟法》“買賣合同風險承擔與違約責任”相關內容由正保會計網校張穩(wěn)老師整理,小編整理發(fā)布。注會考前重點關注一下吧!

(一)價值毀滅

一幢本可住人的房屋因地震而倒塌,這是價值毀滅。

一臺Iphone7手機不慎掉落窨井,這是價值毀滅。

一串瑪瑙項鏈丟入海中找尋不見,這是價值毀滅。

旅游途中不慎將商戶30萬元手鐲摔碎,這是價值毀滅。

我們這里先以最直觀的舉例來說明。任何人類財產價值的毀滅都不是好事情,都是財富的損失,而且最終一定會有一個“冤大頭”哭暈在廁所。

從價值毀滅的原因來看,都是無法預料、不能確定的事件而導致的。既然誰都不喜歡這種事情,而且這種事情事前無法預料,這便產生了風險的概念。財產損失風險是因不確定性事件導致財產價值毀滅的概率。

因何而毀滅—— “不確定性事件”

民法上的風險——合同當事人無咎

(二)民法上的風險

貨物毀損、滅失的原因多種多樣,天災人禍都有可能。但請注意,我們在買賣合同中探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原因,特指的是一種類型的原因,即地震、海嘯、泥石流、盜搶等造成的價值損失,不包括“合同當事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這就需要區(qū)分民法上“責任”與“風險”的概念,如果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原因造成損失,這是責任承擔的問題;如果是“非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這是風險的問題。

如:

張三把李四的Iphone7手機摔壞,這是責任問題,不是風險問題,應由張三承擔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

王五將一頭牛出售給趙六,約定第二天交付給趙六,但頭一天晚上牛被雷劈死了,這是風險問題,不是責任問題,因為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存在過錯。

由此來看,雖然造成財富毀滅的風險種類多種多樣,但我們在法律上只是取了其中的一個“子集”。

Ok,清楚法律上對風險界定后,我們將邏輯體系推下一層,開始在其中引入“所有權”。

所有權下的風險

1.靜態(tài)世界觀

設想一個村子中有100個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牲畜,豬、牛、羊、鵝等一應俱全,但是這個村子無任何的交易,即無貿易、零交易,雞犬不相聞,老死不相往來。好了,此時此刻大雨傾盆,閃電雷鳴,雷劈下來的概率是隨機的,對于這100個人來說,劈中他們擁有所有權牲畜的概率是相同的。請問,若被雷劈中遭受損失,誰來承擔此后果?這個問題簡單至極,由于這個村子存在私人所有權,因此誰擁有所有權,誰就承受此風險,誰就承擔此損失,誰就是倒霉蛋,怨不得別人。這個例子也說明,在未發(fā)生任何買賣、靜態(tài)的情境中,風險承擔是與“所有權”掛鉤和同步的。

如此簡單的道理是什么把它搞復雜了?讓考生如此迷茫,答案是:

交易

2.動態(tài)世界觀

我們將上面的“靜態(tài)世界觀”通過“交易”的方式轉動起來。設想在村子中產生了交易,張三將自己養(yǎng)的一只大鵝賣給李四,雙方形成了買賣關系,李四要付款,張三要交付這只鵝。對于有形財產的交付,現(xiàn)有人類科技無法做到瞬間完成,盡管現(xiàn)代物流業(yè)蓬勃發(fā)展,效率急速提高,但這還是建立在利用化學能推動物體在物理空間移動的“科技樹”之上,多啦A夢中的時空包裹有生之年無法看到?;诖?,買賣合同中貨物交付的成本,即履約成本不可能為零,人類必然要付出代價去交付,而貨物的所有權卻是另外一種不具有物理屬性的價值觀念,這便產生了一個很深刻的現(xiàn)實問題,所有權和財產物理實體會因交易而發(fā)生短暫的“偏離”,而正是在這種“非同步”的狀態(tài)下,我們才需要去探討貨物風險何時發(fā)生轉移的經濟和法律規(guī)則。站在所有權視角下,風險似乎是所有權的“殘像”,大鵝的所有權從張三轉移給李四,將驅動鵝被雷劈死的風險從張三向李四移轉。我們若是忽略風險與所有權轉移的“非同步”現(xiàn)象,而僅盯住所有權轉移,那問題倒也簡單,但現(xiàn)實生活并不是這樣的,如:

張三將大鵝趕往李四路途中,鵝被雷劈死,這算誰的?

李四付完款,張三從鵝舍中往出趕這只鵝時,鵝被雷劈死了,這算誰的?

李四拿到鵝還沒付款,說回家養(yǎng)兩天先看看,結果當晚鵝就被雷劈死了,這算誰的?

類似的惱人問題還有很多,我們不能只是盯住所有權何時轉移而忽略風險轉移時間點,只要存在交易,只要人類科技無法達到神級,就會存在這樣的問題,就需要由法律規(guī)則來解決。

(三)法律上風險轉移規(guī)則

前面鋪墊是讓大家了解法律上風險的概念以及與責任的區(qū)分,這部分內容講清楚之后,后面的規(guī)則理解起來就順暢多了。風險轉移規(guī)則也是本篇文章的核心之核心,重點之重點。

當你在考場上面對買賣合同+運輸合同的案例題,當題目問你誰承擔風險的時候,你要想到這里老師給大家總結的風險承擔規(guī)則,老師盡量窮盡所有的出題路徑,把這個問題的出題切入點徹底封死,讓你能夠從容應對。

1.基本原則

(1)由出賣人承擔風險的,已經收取的貨款應當返還,未收取的貨款不再收取。

(2)由買受人承擔風險的,已經支付的貨款不得要求返還,未支付的貨款還應支付。

2.風險轉移要件——買賣合同生效+交付

交付+買賣合同生效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只有都滿足的情況下,才會發(fā)生風險的移轉。

(1)合同生效

買賣合同不生效,說明當事人之間無交易行為,此時不會發(fā)生風險移轉的問題。

(2)交付主義

風險應歸屬于防范風險成本最低的人

買賣合同的一個重要風險轉移規(guī)則是“交付主義”,即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律通過“打破僵局”的方式創(chuàng)設的最底層規(guī)則,就是“交付”。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的風險由“買受人”來承擔。此處的“交付”本質是在轉移貨物的支配權,而誰支配貨物,誰就更有能力防范風險、誰的防范成本就越低。如眼看打雷下雨了,于是趕緊抱緊大鵝找個商店避避雨,這就降低了鵝被雷劈死的風險。

3.賣方先違約的——看買方是否受領標的物

違約責任不等于風險承擔,兩者適用規(guī)則并行不悖

法律原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張三與李四約定,鵝應該是公鵝,但是張三交付給李四后,李四回家發(fā)現(xiàn)是只母鵝,張三違約,但當晚打雷把這只鵝劈死了。此時張三應向李四承擔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向李四支付違約金,但是標的物風險損失還是由李四承擔,因為風險已經轉移。兩者相抵后其實李四的損失也因張三承擔違約責任而彌補。

但從法律規(guī)則上來回答:風險一定是買方李四承擔,違約責任一定是賣方張三承擔。

(具體參照2006年的案例題,我在網校模擬試題一中也改編收錄了該題目)

4.所有權保留條款是否影響風險轉移

只要滿足上述“合同生效+交付”的兩個要件,風險就發(fā)生轉移,不用考慮所有權保留條款的影響。

如張三與李四約定,李四付款之前,張三保留對大鵝的所有權。只要張三和李四的買賣合同生效并且標的物交付給了李四,風險就發(fā)生轉移,完全忽略所有權保留條款,這是考試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一個關鍵考點(具體可參考2007年CPA注會經濟法案例題)。

由于交付的方式多種多樣,我們這里還可以繼續(xù)劃分為兩種交付方式,一是“直接交付”;二是“通過運輸公司間接交付”。

(四)直接交付

這種交付方式很簡單,買賣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經過第三人承運人運輸,而直接完成標的物的交割移轉,張三和李四就是一個村子的,兩個人家走不了多遠就到了,張三直接將大鵝送至李四處或雙方約定的交付地點處,即完成了風險轉移。

其中的BUG——買方延遲履行

法律原文:“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注意《合同法》中對這條規(guī)定的措辭,是“買受人的原因”,這里的原因范圍是很廣的,既包括買受人違約故意不取貨等過錯、也包括買受人下落不明、死亡等客觀情況。

如果雙方提前約定好了時間和地點,而買方沒有來取貨,出現(xiàn)受領遲延,此時雖沒有完成交付,但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依然會發(fā)生移轉。道理很簡單,是為了不讓買方利用合法規(guī)則隨意控制風險轉移時間點。如張三和李四約定,今晚12:00在村口交付大鵝,這屬于約定了交付時間,若在晚上11:50分時,天上電閃雷鳴,李四正在往村口趕,看到馬上打雷于是故意拖延時間,等這陣雷過去后,確定大鵝沒有被劈死的情況下才去取貨,法律若還依照“交付”作為風險轉移時間點,實際上便鼓勵了李四這種遲延履行的違約行為,這是不合理的。因此張三只是等到12:00,過時不候,過了時間李四沒有來履行的,即使交付之前鵝被劈死,張三也不承擔損失。

(五)通過運輸公司間接交付

我們這里的難度繼續(xù)加大,邏輯體系再往下推進一層,即加入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自2013年脫離CPA教材之后,終于在2017年迎來了回歸,同樣都是新內容,但有些內容只是“量”的增加,你頂多再多背幾條新規(guī)定、再多記幾個枯燥數(shù)字,對考試出題方式不會有太大影響;但有些內容的增加會讓出題方式產生脫胎換骨的變化,如同人類的火藥槍械科技被點燃后,弓箭時代騎射的作戰(zhàn)手段就會被火槍列隊所取代,同時戰(zhàn)術思維、戰(zhàn)爭策略,士兵列隊等都要全部調整,否則就只能被揍成豬頭;馬克沁機槍發(fā)明后,僅是增加了槍械持久射速,就將傳統(tǒng)的沖鋒作戰(zhàn)手段淘汰,德軍索姆河戰(zhàn)役毫發(fā)無損的打死英軍6萬人;坦克僅把機動性這一點提高,便產生出德軍閃擊戰(zhàn)的驚人威力,把法軍傳統(tǒng)陣地戰(zhàn)打入垃圾堆。

因此,雖然只是一個點,但它可以引起整個生態(tài)系統(tǒng)發(fā)生驚人變化,而運輸合同的加入就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它會產生類型題的新物種,經典買賣合同+運輸合同的綜合題目將重放異彩,我認為它在2017年考試中非常重要,重要到我必須寫這樣一篇文章來進行專題講解的程度。

此處我們講的間接交付,是指買賣合同訂立之后,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予第三方承運人(獨立于買賣雙方的運輸公司),由承運人將貨物運抵買受人處或買受人指定地點的標的物交割方式。

首先,我們先明確一個原則性問題——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是否可能轉移給運輸企業(yè)來承擔?注意,永遠不會!再次強調,合同關系中“風險”是由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企業(yè)并不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但他有可能基于“運輸合同”而承擔造成所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我們上面提到過,責任不等于風險。

其次,間接交付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何時轉移?我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了交付地點

我們換個例子:

賣方:甲公司

買方:乙公司

標的物:大豆

運輸人:運輸公司

北京的甲公司與上海的乙公司約定交貨地點是上海某地的一個糧食倉庫,此時甲公司必須安全的將貨物運至指定倉庫,安全運至后大豆毀損、滅失的風險才會轉移給乙公司。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承擔了運輸途中的全部風險,合同本身遵循契約自由的精神,既然甲公司愿意這么簽,說明他還是很想賣出這批大豆的,甘愿承擔此項風險。對這筆買賣的需求他很急迫,而越急迫負擔的成本就越高。因此,甲公司委托運輸公司向乙公司指定地點發(fā)貨,若途中遇到事故,導致大豆毀損的,甲公司應該承擔損失。

注意:考試中遇到此類題目,必須先看清買賣雙方是否約定了交付地點。

2.未約定交付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

法律原文: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未明確約定承運人的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延續(xù)上述例子,若甲公司與乙公司沒有約定交付地點,甲公司只要將貨物交付給運輸公司后,大豆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乙公司。

為什么與第一種情況差別這么大?因為法律的最底層規(guī)則傾向于將交易風險分散,而不是集中,即“鼓勵分散、避免集中”。在交貨地點不確定的情況下,甲公司只能先將貨物交給運輸企業(yè),讓他先往上海方向運,而具體地點在運輸途中再做定奪。甲公司當天可能發(fā)運多批次的貨物,若全部由甲公司來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就呈現(xiàn)風險集中的趨勢,甲公司負擔過重,防范風險成本過大,這樣他就有可能會減少交易次數(shù)。影響了交易頻率,增加了交易成本,這就違背了合同法基本的立法初衷。因此合同法要運用“貨交第一承運人”的風險轉移規(guī)則,將途中的風險分散到每一個買受人身上。

只分析供應方不分析需求方的思維是不全面的!很多同學可能會發(fā)現(xiàn),其實這里買方一天也可能從很多賣方處購貨,“貨交第一承運人”規(guī)則雖然分散了出賣人的風險,但同時風險也會向單一的買受人集中,這作何解釋?

其中的BUG——路貨買賣

想一個問題,買受人為何不與出賣人約定具體交付地點,你淘寶京東上買件衣服下個訂單后還得再三核對收貨地址。那這個買受人為何寧死都不與出賣人約定交貨地點?

——答案是他想在貨物海上運輸途中就把它賣了,連收貨都懶得收,直接賣掉!

上述例子中,甲公司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乙公司可能還在上海找尋買者,他就是一個“二道販子”,做這種單子黑話稱為“ABC單”,乙公司連自有資金都不出,完全是空手套白狼。但經濟學和法律中對這種行為是鼓勵、支持、贊賞的,因為乙公司在A與C之間起到潤滑劑作用,他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也為貿易活動作出了貢獻。但若一直讓出賣人甲公司承擔全程的風險,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貨交第一承運人規(guī)則”權衡了不同當事人之間的風險和收益,此時傾向于將出賣人風險分散也是公平有效的。

3.路貨買賣

前面談到,未約定交付地點需要運輸?shù)?,其實與在途標的物買賣(路貨買賣)是連續(xù)劇上下二集的關系。

法律原文: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甲公司與乙公司沒有約定交付地點,甲公司只要將貨物交付給運輸公司后,大豆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乙公司。乙公司在貨物運輸途中找到了買家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訂立買賣合同,買賣的標的物是在途的大豆,此時大豆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乙公司與丙公司“合同成立”時轉移,同時所有權也會一并發(fā)生轉移(指示交付)。

但這里要注意,如果在乙公司與丙公司訂立買賣合同時,標的物已經在海上毀損、滅失了,此時即便合同成立,丙公司也不承擔風險。

4.買賣合同與運輸合同的關系

合同相對性——合同相當于劇本,當事人相當于演員,演出過程中不能“出戲”

合同法律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們稱之為合同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只可能發(fā)生在買賣當事人之間、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當標的物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毀損的,會同時涉及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者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這里三方關系學習起來非常混亂,也是考試的難點所在。

前面我們大篇幅的基礎知識梳理清楚后,現(xiàn)在我們來一起分析考試中的幾個出題方向:

類型一: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毀損、滅失

約定交貨地點在買方所在地:

(1)運輸企業(yè)不承擔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運輸企業(yè)舉證后不承擔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3)賣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收取貨款的應返還,未收取的不再收取。

(4)賣方舉證發(fā)生不可抗力后可以免除承擔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未約定交貨地點:

(1)運輸企業(yè)不承擔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運輸企業(yè)舉證后不承擔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3)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支付貨款的不能要求返還,未支付的應支付。

(4)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已經履約)

類型二:賣方延遲履行后運輸企業(yè)運輸途中遇到不可抗力

約定交貨地點在買方所在地:

(1)運輸企業(yè)不承擔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運輸企業(yè)舉證后不承擔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3)賣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收取貨款的應返還,未收取的不再收取。

(4)賣方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未約定交貨地點:

(1)運輸企業(yè)不承擔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免責)。

(2)運輸企業(yè)舉證后不承擔運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3)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支付貨款的不能要求返還,未支付的應支付。

(4)賣方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類型三:交通事故(非不可抗力)

約定交貨地點在買方所在地:

(1)運輸企業(yè)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

(2)賣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收取貨款的應返還,未收取的不再收取。

(3)賣方應向買方承擔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相對性: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未約定交貨地點:

(1)運輸企業(yè)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賣方代辦托運,由買方直接向運輸企業(yè)追究違約責任)

(2)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支付貨款的不能要求返還,未支付的應支付。

(3)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已經履約)

此外,上面幾種類型中的“未約定交貨地點”還可以與“路貨買賣”相結合,此時按照我們之前理解的內容來分析即可,掌握了法律規(guī)則的底層邏輯后,這里分析起來也應該不難。

(六)終極窮舉

為了封住考試中所有的出題路徑,我們最后做一個關于風險承擔的終極窮舉,大家邊看邊思考由誰來承擔風險,答案我放在后面。

(1)甲向乙出售一輛汽車,已經交付但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2)甲向乙出售一套住房,已經交付但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3)甲向乙出售一臺機床,已經交付給乙,但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

(4)甲向乙出售一批大米,交貨地點約定在乙地,甲將大米交給了自己小車班的司機,尚未開始運輸。

(5)甲向乙出售一批鋼材,未約定交付地點,乙下落不明,甲將該批鋼材依法提存。

(6)甲向乙出售一批水果,約定在乙所在地交付,但甲運至乙處時,乙發(fā)現(xiàn)水果質量不合格而拒收。

(7)甲向乙出售一批原材料,未約定交付地點,甲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

(8)甲向乙出售一批原材料,約定交付地點為乙所在地,甲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原材料正在運輸途中。

(9)甲向乙出售一批水果,未約定交付地點,甲違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又交給第一承運人。

(10)甲向乙出售一批水果,約定交付地點在乙處,甲違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又交給第一承運人,承運人將水果運至乙處時,收貨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時間,但乙依然接受了水果。

(11)甲向乙出售一批黃豆,交貨地點約定在X地的一個倉庫,甲將黃豆運至該倉庫,但乙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提取。

(12)甲將在運輸途中的一批貨物賣給乙,雙方依法訂立了買賣合同。

(13)甲隱瞞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暴風雨已經毀損的真相,將這批貨物賣給了乙,雙方依法訂立了買賣合同。

答案:

(1)風險歸乙,因為已經交付。

(2)風險歸乙,因為已經交付。但所有權尚未轉移給乙。

(注,此處有個教材中沒有的內容,簡單知道即可。房屋后來若沒有登記給乙,而是登記給其他人的,這會使得乙無法最終獲得所有權,乙此時從事實上不能獲得所有權時不再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

(3)風險歸乙,所有權保留條款不影響風險轉移。

(4)風險歸甲,因為還未完成合同中的交付。

(5)提存視為已經履行交付義務,風險歸乙。

(6)風險歸甲,因為未完成交付。

(7)風險歸乙。因為完成了“貨交第一承運人”。

(8)風險歸甲。因為還未運送至乙處,未完成交付。

(9)風險歸乙。因為完成了“貨交第一承運人”。

(10)風險歸乙。雖然甲違約,但乙仍然接受了水果,完成了交付。但是風險由乙承擔的,不影響乙對甲追究延遲履行違約責任的權利。

(11)風險歸乙。因為乙遲延履行,從違反約定時承擔毀損、滅失風險。

(12)風險歸乙。路貨買賣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

(13)風險歸甲。因為在訂立合同時甲就知道貨物已經毀損

結語:

以上我們梳理了買賣合同與運輸合同中涉及標的物毀損滅失和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這個地方在注會經濟法教材中只是列舉了法條,而并未系統(tǒng)的講解,但是考試出題方式是靈活多變的。有意思的是,運輸合同在2013年從教材刪除后,以后三年所有關于注會經濟法輔導書練習冊中都齊刷刷的刪除了運輸合同所有題目,也包括試題中運輸合同部分,而2017年教材加回運輸合同后,居然很多輔導書沒有一并加回來,造成了這一內容歷史試題資料的缺失。

后附涉及標的物風險承擔考點的試題年份:

2006年案例題3

2007年案例題3

2011年案例題5

注會張穩(wěn)老師

  張穩(wěn)老師簡介:

  教學經驗豐富,講解簡潔明確,深入淺出,對習題的分析一針見血,抓住題眼,幫助考生快速的找到答案,耐心細致,讓考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快速修成正果!查看更多>

————————以上內容由正保會計網校張穩(wěn)老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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