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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支付違約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27 17:26:33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支付違約金

調整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注意】過高的界定: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為標準。
繼續(xù)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債務。
起算
如果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無效抗辯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獨立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xù)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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