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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交付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27 17:10:06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交付的效力

常規(guī)
風險在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注意】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風險轉移。
在途
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另有約定,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先交付再簽約
【注意】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一方違約
風險自違約時起轉移
(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如已按照約定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不影響風險
(1)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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