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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20 14:41:03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

  1.一般規(guī)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xù)履行

  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解除合同

 ?、俟芾砣藳Q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诠芾砣俗云飘a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解釋】管理人對合同的選擇履行權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決定履行合同后又決定解除合同。

  2.特殊規(guī)定

 ?。?)對于破產企業(yè)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

 ?。?)對于破產企業(yè)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除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價值、且無法分別處分等特殊情況外,管理人不得違背合同約定任意解除合同;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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