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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注會《經(jīng)濟法》:怎樣考上市公司收購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8/15 17:54:06 字體:

《會計》 《審計》  《稅法》  《經(jīng)濟法》  《財務成本管理》  《公司戰(zhàn)略與風險管理》 

上市公司在所有企業(yè)中屬于比較重要也是比較特殊的類型,在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中對這類企業(yè)關注也比較多。上市公司收購人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考點,按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各位輔導專家的意見,大家必須掌握這個考點,通常以客觀題的形式考核。

下面,對這個考點的相關知識點進行梳理和總結,以方便大家在最后一個月的復習備考。

1、一致行動人

如無相反證據(jù),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chǎn)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lián)營等其他經(jīng)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lián)關系。

2、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通過閱讀上述內容,大家對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知識點有一些特殊的地方,知識點也比較多,要加強記憶,掌握這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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