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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不但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的重要考點之一,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經(jīng)常遇到的合同類型。借鑒正保會計網(wǎng)校注會移動班的一個知識點一節(jié)課,方便利用零碎時間復習備考,現(xiàn)在也以一兩個知識點為主做個買賣合同的小結,以方便復習備考。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償合同,故《合同法》規(guī)定,其他有償合同,法律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則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交付標的物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此條規(guī)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rdquo;,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的情形。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此類單證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fā)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產(chǎn)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chǎn)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chǎn)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規(guī)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出賣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chǎn)權不屬于買受人。在此類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chǎn)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chǎn)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5)《買賣合同解釋》規(guī)定,在普通動產(chǎn)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在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chǎn)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承擔就是在風險發(fā)生后,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4、標的物的檢驗
(1)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3)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這里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兩年期間后,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jīng)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價款支付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6、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guī)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從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可解除與從物有關的合同部分。
(2)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
①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②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③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以上總結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六個方面,都是需要考生理解和掌握的,可能內容比較多,但建議重復多看幾次,有意識地記住其中的重要內容,再做些練習鞏固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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