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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與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3/19 18:50:30 字體:

命運最眷顧的人是堅持努力的人,2020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戰(zhàn)役已然打響,不想被淹沒在備考大軍的洪流中,就要做最勇敢最努力的那個,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已備好,快來學習!

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經(jīng)濟法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與清算

1.解散的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投資人(NOT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
強制清算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鏈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鏈接2】公司法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不提,股東提。 

(2)程序: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nèi)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鏈接】清算中的通知問題

 通知公告接到通知未接到通知
個人獨資清算前15日-30日60日
公司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

(3)清償順序: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清算費用并非第一順位)

(4)持續(xù)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nèi)”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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