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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與清算
1.解散的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投資人(NOT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 |
強制清算 | 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
【鏈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鏈接2】公司法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不提,股東提。
(2)程序: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nèi)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鏈接】清算中的通知問題
通知 | 公告 | 接到通知 | 未接到通知 | |
個人獨資 | 清算前15日 | - | 30日 | 60日 |
公司 | 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 | 60日 | 30日 | 45日 |
(3)清償順序: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清算費用并非第一順位)
(4)持續(xù)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nèi)”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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