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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微表格:匯票的追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7/08 19:36:4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匯票的追索

 
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實質條件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xù)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主要有:
①拒絕證書。②退票理由書。③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④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⑤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追索權的行使追索對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通知期限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前手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在期限內追索后果未按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人責任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追償金額首次追索金額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權金額①已清償?shù)娜拷痤~;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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