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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分享: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6/17 14:18:5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共同點:都是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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