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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 債務重組
知識點一:債務重組方式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強調兩個關鍵條件:
(1)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是債務重組的前提;
(2)債權人作出讓步是債務重組的實質。
債權人一定會發(fā)生債務重組損失,而債務人一定會得到債務重組收益。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一)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
1.現(xiàn)金資產(chǎn)
包括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2.非現(xiàn)金資產(chǎn)
非現(xiàn)金資產(chǎn)抵債包括債務人用存貨、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股票投資等來抵債。其會計處理相對復雜一些。
(1)債務人角度
涉及到各類抵債資產(chǎn)的具體結轉處理。
(2)債權人角度
涉及到收到的各類償債資產(chǎn)的入賬價值確定問題。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1.從債務人角度理解
將應付賬款等轉為資本,減少應付賬款等,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2.從債權人角度理解
將應收賬款等轉為對債務人的股權投資。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延長償還期限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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