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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10:26:14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chǔ),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chǔ)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定 金

  1.處理: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VS訂金】訂金無擔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時,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必須如數(shù)返還款項。定金具有擔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性質(zhì):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

  3.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jīng)履行或已經(jīng)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適用:

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適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適用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適用

  5.數(shù)額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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