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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小知識: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的區(qū)別及期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9/03 17:26:39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臨近,如何在短時間內掌握考試重難點、高效備考呢?建議考生朋友學習“移動班+考點匯編+??枷到y(tǒng)”黃金組合集訓(立即報名>>)。中級職稱備考不孤單,全國學員在網校論壇與你一起互動學習!以下是網校學員為大家分享的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的區(qū)別及期限

  一、通俗理解: 

  承兌實際上是承諾付款,只有承兌人承諾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問題,所以,提示承兌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拿著票去找付款人,問他票據到期后會不會給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兌,那么持票人就等著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絕承諾到期付款,就是拒絕承兌,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開具拒絕證明,然后拿著拒絕證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拿著票據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二、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銀行匯票、本票、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三、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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