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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方式——要約
定義 | 特征 | |
要約邀請 |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 內容不明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判定標準】即使承諾,合同也不成立,“對方不負法律責任” |
要約 | 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 內容具體明確(產(chǎn)生法律效力) 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
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僖s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注意】對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礙要約所達目的時,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舉例】
?、谝s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注意】主要條件是指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垡s須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區(qū)別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具體內容不明確”,“沒有法律約束力”。
【注意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屬于要約邀請。
【注意2】“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視為要約。
【鏈接】“商品房廣告”中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許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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