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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1.保險人對在責任免除范圍內發(fā)生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4.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提示義務: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
(2)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責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
【注意1】另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注意2】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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