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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1/06 12:06:09 字體:

舍棄一切去做一件事,沒有值不值得,只有想不想。既然選了,就堅決的走完這條路。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通過考試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保險合同的訂立


  【鏈接1】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鏈接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成立則合同生效。

1.實際履行原則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fā)生保險事故:
 ?。?)符合承保條件
  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不符合承保條件
  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jīng)收取的保險費。
  【注意】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2.繳費追認原則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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