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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損失補償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1/02 14:28:18 字體:

逆水行舟用力撐,一篙松勁退千米。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堅持往往最為重要!加油,伙伴們!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三)損失補償原則(財產(chǎn)保險特有)——保險的功能是損失補償,而非盈利
  1.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
  

2.補償?shù)慕痤~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止損費、查證費、訴訟費”等其他必要費用由“保險人”另行支付。

  【注意】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承擔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采取的措施未產(chǎn)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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