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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
要點 | 具體內(nèi)容 | |
定義 |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 |
利益構成要件 | 保險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合法利益) | |
保險利益必須具有“經(jīng)濟性”(可以用貨幣計算估價) | ||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
人身保險 |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注意】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
時間限制 |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舉例】老趙為其妻子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是兒子小趙,后老趙與其妻子離婚,該保險依然有效 【注意】因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可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 | |
財產(chǎn)保險 | 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 | 對財產(chǎn)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
財產(chǎn)保管人 | ||
合法占有財產(chǎn)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 ||
時間限制 | 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舉例】老趙為自己的汽車購買了盜搶險,后老趙將該車賣給了老侯,老侯不慎將汽車丟失,老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對保險標的不具保險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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