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已公布,比去年提前兩天!學習時間又少了,不慌!快來利用每一點時間學習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吧!以下是屬于解散的有關內容。
(一)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東提請法院解散公司
1.法院應當受理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1)兩年開不了會: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
(2)兩年無有效表決: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
(3)董事互相扔鞋: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記憶提示】內部矛盾導致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股東即可提起解散公司,(1)(2)有兩年的規(guī)定。
2.法院不予受理——博浪擊秦,誤中副車
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 ;“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注意1】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應以“公司”作為被告。
【注意2】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還沒有備考中級會計職稱的小伙伴,要抓緊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著中級會計備考之路沖!沖!沖!正保會計網校會作為大家堅實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更多推薦: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