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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投保人的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2/31 17:55:12 字體:

對于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的考生來說,備考時間都是十分寶貴的。但是不少考生對于開始2020的備考之旅還摸不到頭緒。新教材還沒發(fā)布呢,不如在這里學些知識點,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如下:

1.支付保險費——最基本、最主要

(1)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代為”支付保險費,視為投保人交費義務已經(jīng)履行。

(2)遲交寬限、中止復效與解除

①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另有約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約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或“減少保險金額”。

②因投保人未按規(guī)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jīng)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xié)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投保人的義務

2.危險增加通知

(1)認定危險增加應考慮的因素(2019年新增)

①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②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

③保險標的所處環(huán)境的變化;

④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⑤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變化;

⑥危險程度增加持續(xù)的時間。

(2)被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注意】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不賠付。

(3)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注意】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3.保險事故后通知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4.接受檢查和維護標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積極施救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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