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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5章知識點: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3/07 14:01:48 字體: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9月9日就要開考了,雖說學習是場持久戰(zhàn),但是短時間內的高效學習一樣重要!為了幫助大家提高學習效率,正保會計網校整理了《經濟法》第5章的知識點——撤銷權,你還在等什么,快來學習吧!

【知識點】撤銷權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引起撤銷權發(fā)生的要件是債務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發(fā)生,主要指債務人以贈與、免除等無償行為處分債權,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3.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有償轉讓行為,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4.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危害債權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相關考點】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6.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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