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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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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怠于體現(xiàn)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包括:
?、倩诩彝ド矸蓐P系: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關系;
②勞動報酬;
?、刍谏鐣矸蓐P系: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
?、苋藟郾kU、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3.效力
當事人 |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 |
行使范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費用 |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ǘ┏蜂N權
1.可撤銷的行為
債權 |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 (2)放棄債權擔保 (3)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
|
無償轉讓財產(chǎn) | ||
明顯不合理價格 | 高值低賣 | 以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
低值高買 | 以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
2.行使
當事人 | 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 |
效力 | 費用 | 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
范圍 |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
期限 |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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