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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全措施(04.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30 16:56:4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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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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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怠于體現(xiàn)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包括:

 ?、倩诩彝ド矸蓐P系: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關系;

  ②勞動報酬;

 ?、刍谏鐣矸蓐P系: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

 ?、苋藟郾kU、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3.效力

當事人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
行使范圍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ǘ┏蜂N權

  1.可撤銷的行為

債權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
(2)放棄債權擔保
(3)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無償轉讓財產(chǎn)  
明顯不合理價格 高值低賣 以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低值高買 以高于當?shù)刂笇r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2.行使

當事人 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效力 費用 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范圍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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