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期間(04.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29 15:12:0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日益緊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證期間

作 用 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提出方式 一般保證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 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起點 (1)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2)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最高額保證 有約定 按約定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有清償債務期限: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沒有清償債務期限:自保證終止或終止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6個月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保證方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連帶責任
保證責任范圍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 (1)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點擊查看原帖

回到頂部
折疊
網(wǎng)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