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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上市公司組織機構 (04.2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4/23 15:29:4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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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guī)定

  一、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1.基本條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 ——非常重要的7條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補充】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或咨詢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特別職權:

 ?。?)對公司關聯(lián)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fā)表獨立意見;

 ?。?)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二、增設關聯(lián)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1.回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lián)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2.召開條件:由過半數(shù)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

  【補充】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人數(shù)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表決條件:經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過半數(sh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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