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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運輸合同(08.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9 11:26:42 字體:

  運輸合同

  (一)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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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運人權利義務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承運人對相應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另有約定除外。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托運人可要求返還。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要返還運費。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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