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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混合銷售(08.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4 10:24:05 字體:

  混合銷售與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1.混合銷售

  (1)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的一般規(guī)定:從主業(yè),交一種稅

  ①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一并繳納增值稅;

  ②營業(yè)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一并繳納營業(yè)稅。

  (3)特殊處理的混合銷售行為:分別交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例如,銷售自產的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yè)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建筑業(yè)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2.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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