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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保管合同(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7:20:59 字體:

  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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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p>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yī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yīng)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5.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lǐng)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lǐng)取保管物。

 ?。ǘ﹤}儲合同

  1.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jīng)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zhuǎn)讓提取倉儲物的權(quán)利。

  2.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yīng)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xué)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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