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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匯票——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實質(zhì)條件
?、賲R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趨R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墼趨R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茉趨R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形式條件
①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谠诓猾@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成拒絕證明。
2.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3.確定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僖呀?jīng)清償?shù)娜拷痤~及其利息;
?、诎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發(fā)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nèi),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èi)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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