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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提存(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7:05:25 字體: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2)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領取提存物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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