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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與保證人
1.保證:
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解釋】“第三人”被稱作保證人,“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也是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
2.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解釋】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禁止
不得為保證人的情形 | 可以為保證人的例外情形 |
國家機關 | 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組織貸款而轉(zhuǎn)貸 |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 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法人 |
法人分支機構 | 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擔保有效 |
職能部門、主債務人 | 【解釋】絕對禁止為保證人 |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nèi)容,大家可先學習,提前學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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