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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9/30 10:54:29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成功=時間+方法,自制力是這個等式的保障。世上無天才,高手都是來自刻苦的練習。而人們往往只看到“牛人”閃耀的成績,忽視其成績背后無比寂寞的勤奮。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即使是一點點的進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建設工程合同

1. 優(yōu)先受償權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2. 分包VS轉包

(1)分包連帶責任:

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禁止再分包: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禁止轉包:

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提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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