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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的行使
(一)濫用代理權
1. 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惡意代理: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提示】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 濫用代理權責任承擔
(1)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
1. 無權代理VS代理權濫用情形
無權代理 | 代理權濫用 |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惡意代理 |
2.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 下列情況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解釋】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②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③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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