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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法律行為類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06 11:27:28 字體:

逆水行舟用力撐,一篙松勁退千米。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堅持往往最為重要!加油,伙伴們!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您提供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線學習,讓你輕松備考!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法律行為類型

(一)附條件VS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具備條件(1)將來發(fā)生;(2)不確定;
(3)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
(4)合法事實;
(5)不與行為內(nèi)容相矛盾。
附期限期限“一定會到來”VS條件“或發(fā)生或不發(fā)生”
(1)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如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或解除)
(2)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二)無效的法律行為

1. 效力: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發(fā)生固有效力。

2. 種類:(有硬傷)

(1)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提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

【提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3. 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誰錯誰賠);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惡意串通)。

(三)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 可撤銷VS無效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
相對無效,被撤銷前已生效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被動干預司法或仲裁機構(gòu)主動干預
撤銷權(quán)人對權(quán)利行使擁有“選擇權(quán)法律否定自始無效
有期限限制無期限限制
一經(jīng)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自始無效

【提示】第三人實施欺詐且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行使
期限
一般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nèi)
重大誤解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3個月內(nèi)
脅迫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
消滅放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quán)的
5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的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指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受欺詐的:—方或第三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3)受脅迫的:

—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想要放棄的時候記得跟自己說“只要再堅持一下,再堅持一下,勝利就是屬于你的”!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通過《經(jīng)濟法》知識點的學習,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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