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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債券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04 14:42:2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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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債券

1. 發(fā)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記憶提示】想發(fā)行債券必須要有還本付息能力,債資比合理,利率合理,用途明確。

【注意】僅滿足上述條件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而不能向社會公眾公開發(fā)行。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2019年調整)

(1)前一次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

(3)違反規(guī)定,改變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fā)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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