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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無權代理(04.2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4/26 09:10:33 字體:

知識點: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情形

(1)沒有代理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進行的代理。

【解釋】考生應準確區(qū)分無權代理與代理權濫用(有代理權但濫用代理權)。

2.狹義的無權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3)相對人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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