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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破產和解散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4/20 11:26:11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破產和解散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破產和解散

詳細問題描述:

破產和解散的具體區(qū)別?怎么具體區(qū)分?

答疑老師回復: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停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并經過清算,最后消滅其法律 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瑹o力繼續(xù)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yè),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tài)。公司法規(guī)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是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必須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且不符合破產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解散的條件有:

1、公司章程約定的經營期限到期,且股東決定不繼續(xù)經營。

2、全體股東協(xié)議終止經營,可以解散。

3、出現(xiàn)了不能法定的繼續(xù)經營的情況,如繼續(xù)經營無法實現(xiàn)公司的目的,經全體股東協(xié)商可以解散。

但是有個前提,解散時也要經過債務清算,如果資產大于債務,就是解散。如果資產小于債務,則為破產。

祝您學習愉快!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odtgfuq.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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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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