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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退伙的原因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23 11:06:15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退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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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議 約定了合伙期限 + 一致同意
通知 未約定期限 + 無不利影響 +提前30日通知

  ②法定退伙:

當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宣告破產;
④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zhí)行。
【總結】口訣:人死財空資格無
實際發(fā)生之日為生效日
除名 (法定事項)下列情形之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③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fā)生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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