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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有限合伙人退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8/31 19:04:4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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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有限合伙人退伙

1.退伙原因

【解釋】在闡述普通合伙企業(yè)時將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差異點已做描述,本處不再贅述。

【鏈接】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原因排除“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在存續(xù)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2.有限合伙人資格的繼承

【鏈接】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資格。

3.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鏈接】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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