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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的收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30 10:37:3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上市公司的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1.概念: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2.控制權:

 ?。?)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二、上市公司收購人

  1.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jiān)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2.不得成為收購人的情形:

 ?。?)大額債務到期未清償;

  (2)最近3年涉嫌重大違法:

 ?。?)最近3年有嚴重的市場失信行為;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董監(jiān)高的5種情形。

  3.義務:

報告 (1)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2)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
禁售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鎖定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權益披露

  1.5%的披露

達到5%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增減5%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5%-30%的披露: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被收購人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被收購人為另外一家上市公司

  四、要約收購

  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的收購。——強制要約

  五、協(xié)議收購

  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經證監(jiān)會免除發(fā)出要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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