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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任意禁止背書(06.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12 09:56:30 字體:

任意禁止背書

 ?。?)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書人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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